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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
陕西墙体广告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有关通知》,为进一步整顿规范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坚决杜绝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存在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禁止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租赁过程中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户,恶意克扣租金押金。
(二)不得强制诱骗租客使用“租金贷”,不得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收取定金或设置其他条件。
(三)不得采用“高收低出”等高风险经营模式抢占房源,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四)不得将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房屋出租。
(五)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六)不得向无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员出租住房。
(七)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八)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企业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等相关信息。
(九)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未包含“房屋租赁”等相关内容的,不得从事住房租赁业务。
(十)不得为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企业应当遵守的行为
(一)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住建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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