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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
西安墙体广告酒可助兴,也可败兴。近日,未央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酒后冲动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
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姜某同住西安市未央区某小区。2018年3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回到小区门口,因未带门禁卡无法进入小区,便与值班的保安刘某某沟通,适逢同样酒后归家的姜某,亦未带门禁卡,见宋某某与保安争辩,遂上前劝架。在劝架中,宋某某与姜某发生争执,继而互相厮打起来……被告人宋某某将姜某的手机摔至地上,保安遂报警。经鉴定,被损坏手机价格为3940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家属已赔偿姜某7000元,姜某对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未央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酒后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宋某某不服,向西安中院提出上诉。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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