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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白杰
发布时间:2019
成都墙体广告近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进行了阐述。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5年。研究生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在有效期内,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1.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
(1)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学科门类,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9000元;其余学科门类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10000元。
(2)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参照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
2.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学科门类,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7200元;其余学科门类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8000元。
(2)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
各校学费标准继续按不超过省内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高限(见附件)自主确定。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会计硕士(MPAcc)学费标准由培养单位根据办学成本确定。
新增的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类型,由各高校参照我省已有的同类或相近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通过全国联考入学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其学费参照相同学科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通过审定入学条件的自主招生所招收的在职研究生,如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等,其学费标准由招考学校根据办学成本确定。
(三)在我省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学费标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省内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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