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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
陕西墙体广告一份“看房送旅游”的宣传单,让50多岁的孙女士心动不已。可让她没想到的是,报名参加看房后,却让她纠纷缠身。
免费看房 引来纠纷
今年4月初,50多岁的孙女士到西安经开区探望亲戚。在游玩过程中,她看到某中介公司发放的“看房送旅游”宣传单,称不仅可以免费到山东龙口市看房、免费住海景房,还可以在岛边旅游。这让孙女士有些心动。
她当即前去咨询“免费旅游”事宜,并与某中介公司达成书面的《看房协议》,约定孙女士向某中介公司交纳押金1万元,由某中介公司免费提供飞机票及海景房住宿。若孙女士对房源满意并进行认购,可以用交纳的1万元冲抵3万元现金,如果不满意则无条件退还。
协议签订后,孙女士按照协议约定向某中介公司交纳了1万元押金,4月份前往看房后,她称因对商品房知之甚少,提出能否与爱人结伴再去看房的要求。某中介公司称仅能为一人免费提供机票及海景房住宿,且根据原协议,孙女士及其家人不能在此次看房过程中,与其他房屋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协议。
考虑到中介公司团购机票及住宿费价格较低,孙女士表示同意自己承担第二次看房的机票与住宿费用,届时由某中介公司从1万元押金中扣除一人的机票及住宿费。双方口头约定一致后,某中介公司再次为孙女士及其爱人购买机票并提供海景房住宿。
返回西安后,孙女士以其不满意某中介公司介绍的房源为由,要求退还押金。某中介公司告知孙女士,因其违反双方协议,与其他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应全额退还押金。双方就此多次协商未果,孙女士遂向未央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中介公司退还押金1万元。
法官释法 明确责任
被告某中介公司负责人到法院领取起诉状及应诉材料时称,合同上列明孙女士若在其他公司购买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引发双方矛盾的根源在于孙女士违约在先,且起诉状上也载明其已经在其他公司购买房屋的事实。但基于诚信,他们愿意在扣除孙女士第二次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的款项后,退还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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