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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
西安墙体广告近日,未央区法院大明宫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因保姆在雇主家中死亡引发的案件。席某受雇到80岁的萧某家做保姆,其间席某因突发疾病晕倒在地,不幸去世。通过双方调解,雇主补偿死者家属8000元。
2019年1月,席某受雇到萧某家中做保姆,负责照顾其日常起居。6月6日早上6时许,席某突发疾病晕倒在萧某家中,萧某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求救,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席某已无生命体征。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席某死亡系刑事案件的可能。后席某之子史某三兄弟与萧某协商未果,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萧某赔偿18万元。
大明宫法庭接到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原告史某三兄弟坚持认为,其母亲在提供劳务期间死亡,被告萧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萧某则称席某因突发疾病死亡,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调解现场,被告萧某说:“法官,考虑到席某对我照顾了好几个月,多了我也拿不出来,我愿意用8000元作为补偿。”
经法官再三调解,原告史某三兄弟对于诉请的18万元赔偿数额始终不作丝毫让步。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由被告萧某补偿原告史某8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本案中被告萧某与席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席某在受雇期间因病死亡,虽然萧某对席某的死亡无过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萧某作为劳务受益人,依据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可以对席某死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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