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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
洛南县法院兑山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商洛墙体广告在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同时,由原告刘某某退还被告孙某彩礼金4.05万元,并退还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金耳环1对、金貔貅手链1对。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于2018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5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同年5月26日举办结婚仪式,婚后双方感情较差,未生育子女。2018年6月初,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2018年7月16日,原告刘某某曾起诉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后双方感情未有改善,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婚后感情较差且同居时间较短,致使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都认可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原、被告缔结婚姻过程中,被告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原告的现金彩礼、衣服礼金,首饰等均属彩礼,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婚前给付财物已致被告家庭背负外债,生活陷入困难,原告应将上述彩礼予以返还,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返还比例为90%。本案判决生效后,原告已经按照判决的内容自觉履行了退还被告彩礼的义务。
近年来,对于彩礼范围的认定以及彩礼返还比例的把握,因为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一直是困扰办案法官的一道难题。本案承办法官将现金彩礼及数额较大的衣服折价款、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一并认定为彩礼,而将下车礼、离娘钱、改口钱等认定为礼节性馈赠,不认定为彩礼,并在查明双方共同生活不足10天、感情较差的前提下,酌定原告按照全部彩礼90%的比例退还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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