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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8 20:20:00

晋中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晋中墙体广告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搜救犬只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养犬管理实行禁限结合、政府监管、公众监督、信息化管理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具体范围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市和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建、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养犬管理中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准养登记、犬只收容留检、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只捕捉等工作,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限入标识;查处养犬人放任犬只在公共场所随意便溺、违法占道进行犬只经营活动等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认定、防疫、疫情监测和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指导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监测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的劝阻、报告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养犬管理经费保障等工作。

其他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一般管理区内流浪犬只捕捉和移送,协助做好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烈性犬出户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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