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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
河南新乡市中级法院回应“笔误”裁定:已劝当事方申诉
濮阳墙体广告9月13日电(记者 吴扬) 针对媒体报道,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法官借口“笔误”修改裁定结果一事,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景永利11日下午回应记者称,中院已动员当事方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依法维权。
据了解,不久前,新乡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新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案外异议人王建华对新乡县法院将执行款3050万元支付给县农信社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下发了(2018)豫0721执异2号裁定书。
裁定结果为:“驳回案外异议人王建华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载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该生效裁定发出12天后,新乡县法院法官又以“笔误”为由对裁定进行了修改。修改过的裁定书不仅“更正”了“笔误”,而且更改了裁定结果。
“更正”后的裁定结果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经过新乡县人民法院法官以“笔误”为由“更正”过裁定书下发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很快依据“更正”过的裁定书,下发了(2018)豫07执复21号执行裁定书。
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信用联社办公室主任杨晋青说,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议裁定书一旦执行,意味着县农信社将面临高达一两千万元的巨额损失。
针对此事,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景永利11日下午回应记者称,媒体报道后,法院非常重视,已多次召开审委会研究此案,并且动员当事方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对于当事方新乡县农村信用社担心法院系统会相互护短,景永利表示,告知其权利,向上级法院申诉就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
景永利还告诉记者,纪委正在就本案中的案外异议人王建华与新乡市升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案是否涉嫌虚假诉讼问题展开调查。
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律师向记者证实了景永利的说法。该律师告诉记者,媒体报道“笔误”裁定后,法院领导专程找到县农村信用社负责人,让县农信社“赶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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